【48812】大鹏海关关于普宁市帆兴利编织制衣有限公司行政处分决议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1〕0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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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鹏海关行政处分决议书( 鹏关缉普违字〔2021〕0087号)

  2021年08月22日,当事人托付深圳市华丰晨供应链有限公司持报关单248以一般交易方法向海关申报出口:女三角裤等货品一批,共4项货品,详见报关单。2021年08月23日,经大鹏海关查验一科查验,产品项1:申报为95%棉5%氨纶,实践为95%尼龙5%氨纶,申报编码为6108210000,实践编码为:6108220090;产品项2:申报为95%棉5%氨纶,实践为65%涤纶35%棉,申报编码为6108910010,实践编码:6108920010;产品项3:申报为女式,95%棉5%氨纶,实践为男式,65%涤纶 35%棉,申报编码为6107110000,实践编码:6107120000;产品项4:申报为95%棉5%氨纶,实践为90%尼龙10%氨纶,申报编码为6212109020,实践编码:6212101000。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证、海关检查(查验)记载表、当事人陈说陈述等为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五)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分:科处分款人民币7.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处分决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则,可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则,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当事人逾期不实行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选用法律规则的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法或许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