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嘉兴市一直是我国化纤长丝织造企业聚集地,当地化纤长丝面料产品丰富、种类齐全,成为全国采购商关注的贸易地。2015年,一家长丝织造企业在完成一批涤纶牛津布订单时,因产品质量争议惹上了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这起官司因双方签订合同对产品质量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买方起诉卖方,在一审法庭调查取证不充分不准确的情况下,卖方差一点输掉官司。
用嘉兴市兴达织造公司(供货方代用名,以下简称兴达公司,被告)的法人代表张先生的话来说,面对北京市虹追户外用品公司(购货方代用名,以下简称虹追公司,原告)的压力,他感觉到孤立无助,对鉴定结果也是无奈至极。
事情到底如何?还需要追溯到2015年该批涤纶牛津布购销合同签订时.....
2015年3月30日,北京市虹追公司向嘉兴市兴达公司订购涤纶牛津布(300D*300D)131万米,单价1.8元/米,合计金额235.8万元并签订了《产品订购合同书》及合同附件《织物分析工艺单》,约定于2015年5月15日前交货。
2015年3月31日,虹追公司向兴达公司支付了20%的定金,兴达公司开始依照订单生产涤纶牛津布,虹追公司在提取首批17.76万米布料后没有继续提取余下货物。
2015年5月初,卖方主动与买方协商发货付款事宜,但是直到5月底,虹追公司仍不提货付款,也未提出任何异议。
2015年5月30日,兴达公司向虹追公司发出联络函,提出:“若虹追收到本函五日内不提货并付清余款,我司为减少损失,有权自行处理上述产品”。
然而,虹追公司不但没有提货,反而于2015年6月2日,突然向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兴达公司生产的涤纶牛津布产品质量不合格。
对此,兴达公司法人代表张先生感到疑惑,一直都是如此生产,产品从未出现过质量问题,怎么会突然质量不合格呢?
如果产品不合格,北京虹追公司应该在提走首批货物后就提出来,为什么要等到全部货物生产完成后拒不提货,而后突然起诉呢?
2015年6月2日,虹追公司向法院诉讼兴达公司生产的涤纶牛津布产品质量不合格一案,在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立案。虹追公司提出诉讼请求:
在接到法院传票的那一刻,兴达公司法人代表张先生感到十分生气,“不仅生意没做成,反而被污蔑,自己还积压了一大批货品。”对方的态度前后不一致,让张先生颇感疑惑。张先生认为,这其中必有文章,应该与之对簿公堂,讨个公道。
然而,张先生等到的却是一份让人诧异的产品质量鉴定书,这份鉴定书也成了本案争议的焦点。
在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对兴达公司生产的涤纶牛津布产品质量问题产生异议,双方向法院申请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与鉴定。法院委托北京质检公司(代用名)进行该案鉴定工作。2016年12月12日,该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标的物(300D*300D)涤纶牛津布的单位面积质量、经向线密度和纬向线密度不能满足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书》要求,即整批(529匹)不合格。”
鉴定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中默认《产品订购合同书》中对经向线密度和纬向线D,单位面积质量要求为≥110g/cm2”(注意:报告中注明的≥110g/cm2 ,是书写错误,应为≥110g/m2)。
兴达公司在得到这一鉴定结果后惊诧万分,认为检测结果是错的,深信自己产品质量没问题,但就是又无法指出鉴定报告到底错在哪里。
中国长丝织造协会在接受兴达求助后,立即组织专家分析资料,发现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书》,约定了单位涤纶牛津布规格为(300D*300D),上机幅宽1.68米,下机幅宽1.64米,白坯一平方米克重110克,并未对该布料产品生产规格的上下浮动范围进行约定,即并未指定本合同执行的产品质量标准。北京质检公司采用“默认《产品订购合同书》中对经向线密度和纬向线D,单位面积质量要求为≥110g/cm2 ”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缺乏科学严谨性,属于盲目推断的越权行为。
中国长丝织造协会在为兴达出具的《就涤纶牛津布订购合同执行标准问题的咨询意见函》中明确表示,按照国家《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案应执行的产品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行业标准FZ/T43023-2013《牛津丝织物》,按照该标准要求,鉴定部门检测的所有产品质量结果全部在合格范围内,全部属于合格品。当一审法院收到兴达公司提供的协会咨询意见函后,则宣布延缓开庭,终止了原计划结束庭审调查准备宣判的预案,使庭审调查得以继续,案情有了缓和的迹象。
再次开庭时,中国长丝织造协会派专家、代表参与了开庭前会议的旁听,并从专业角度向法官进行解释,以行业协会的身份参与意见。在协会的努力下,法院要求原技术检测机构对鉴定结果进行补充说明。2017年5月22日,北京质检公司再次出具情况说明:“鉴定标的物样品(1#-125#)的密度偏差率和质量偏差率达到了FZ/T43023-2013《牛津丝织物》合格品的要求,判定鉴定标的物(529匹)的密度偏差率以及质量偏差率合格”。同时,该机构又作了补充说明:“补充我司对于11021512****号《鉴定意见书》的说明:
首先,我司选用的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书》作为鉴定标的物判定的标准是在11021512****号《鉴定意见书》和11021512****号《函》中向委托人进行确认的,鉴定过程中未收到双方对该方案的异议;
其次,双方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书》中未将FZ/T43023-2013《牛津丝织物》约定为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同时FZ/T43023-2013《牛津丝织物》是行业推荐标准,并非国家强制标准,我司选用的《产品订购合同书》对线密度和克重进行判断是合理的。”
兴达公司张先生看到如此补充说明,唉声叹气,后悔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约定产品质量标准,本来质量过硬的产品,成了不合格品了。输了官司事小,影响企业信誉事大,如今胜败难料,如何是好呢?
3、兴达公司赔偿虹追公司违约金165080元(原告诉求1650600元);
4、驳回虹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虹追公司承担诉讼费19610元,兴达公司承担诉讼费6054元;产品鉴定费共178000元,双方各承担一半。
至此,作为被告的兴达公司,在协会的帮助下,已经达到了减少损失的目的,就此终结也算心满意足,其他案件参与方,也会皆大欢喜,这也许是一审法院如此判决的本意吧。
一审结果,虽然满足了张先生只求降低违约金赔偿额度的愿景,却并未对本案争论的焦点——标的物应该执行什么标准给出结论,因而回避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核心问题,也就是对兴达公司的商业信誉损失并未解除。张先生再次感受到企业的微薄之力,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心态,张先生不打算继续上诉了。
“当时是考虑如果上诉,一是需要承担更多诉讼费和律师费,二是认为一审的已有判决很难再改变。而且考虑此案在北京,我又不是北京当地人,对方如果在二审中再图谋不轨或私底下做小动作,我也怕损失更大。”张先生解释了当时不敢上诉的担忧。
但中国长丝织造协会的领导与专家并不这么认为,他们站在行业的高度,认为国家的法律是严谨的,国家和行业产品标准也是明确无疑的,决不能容忍那些投机取巧、蓄意谋财、巧取豪夺等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不法行为轻易得逞,要张先生充分相信我们的法律是正义的,正义的力量是一定会取得最终胜利的,积极鼓励张先生继续上诉。
在追寻正义的本能驱使下,有来自行业组织的强大支持,张先生改变了主意,决定继续上诉。
2017年8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上诉案件立案审理。上诉人张先生委托律师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三、四项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虹追公司对兴达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诉讼请求;判决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及鉴定费全部由虹追公司承担。
依靠先前中国长丝织造协会提供的法律线索,律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事实与理由进行申辩。
在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庭前调解会议中,长丝协会专家陪同张先生共同出席。负责本案的法官向双方明确,此案件已经不能简单的看作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件,而是上升到我国长丝织造行业发展中的经济案件。来自中国长丝织造协会的行业关注让本案的审理更加慎重和严谨。
经过详细调查,二审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9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虹追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判定一审案件审理费由虹追公司承担22700元,兴达公司负担2900元。鉴定费及二审案件审理费由虹追公司负担。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检测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认为涉案商品不符合《产品订购合同书》的约定,没有考虑计量误差,也超出了其职能范围,本院对该鉴定意见所作出的该项结论不予采纳。涉案商品规格和质量在行业标准允许的计量误差范围内,应视为符合合同约定。
这一判决,彻底扭转了兴达公司之前不利局势,洗清了兴达公司商品质量不合格的不白之冤,避免了企业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的损失。正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在总结本案经验教训之余,也为企业未来更好发展树立了足够信心。返回搜狐,查看更多